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工程分包的定义
根据2004年2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5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一)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的内容或者标的为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部分,而不含建筑材料主材采购、工程质量及技术管理等。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根本界限。
劳务分包有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之分。违法劳务分包的情形包括: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接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3.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台班费用。
(二)工程转包
工程转包为我国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所有的工程转包均为违法无效。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三)工程分包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允许合法的工程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要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要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272条第2、3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要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专业工程分包是工程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工程分包有合法工程分包和违法工程分包之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