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义务纠葛
内部职工劳务作业队劳务承包纠葛发作的缘由主要是劳动关系和工伤事故。从目前来看,职工劳务作业队所配属的都是农民工,常常都不签署劳动合同。
一切用工都要签署劳动合同。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1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契合法律、法规规则的主体资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布置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局部”。由此可见,劳动和社会保证部曾经明白规则农民工与施工企业树立的是一种劳动关系。
不签署劳动合同将带来严重的法律结果。由于职工劳务作业队招用农民工的行为应视为其代表施工企业的行为,被招用的农民工应视为施工企业的职工,并与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签署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14条第3项第2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包工头”的劳务分包纠葛发作的缘由主要是劳动报酬和劳动关系。施工企业将工程局部项目发包给“包工头”,劳务作业完成后结算也与“包工头”结算,而且农民工工资普通由“包工头”发放。一旦结算终了,“包工头”人走了而农民工工资没有支付,农民工就会向施工企业追讨而发作纠葛。
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义务。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则:“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运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历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历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