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几类
劳务派遣一般在暂时性、服务性或是代替性的岗位上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劳动合同书劳动力是在我国的公司基础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劳动力是填补方式,只有在暂时性、服务性或是代替性的岗位上执行”。但许多劳动力企业在多种类型、各种各样時间长短的岗位上面执行了劳务派遣,乃*在其主营职位很多应用劳务派遣工。[2]伴随着1996年《劳动法》的执行,在我国早已清除‘正式工’、‘零工’的二元劳动力体系。劳务派遣的乱用,造成 了新的二元劳动力体系。《劳动合同法》执行后,出現了新的‘宣布职工’、‘被外派员工’二元劳动力体系。在劳动力企业中,被外派员工担负一线工作中,为公司发展作出奉献,却变成‘二等’职工人群。如今有一种‘反向外派’的怪现象,一些用人公司在劳动法执行后,规定宣布合同工与劳务企业签署外派合同书变为劳务派遣工,再派返回原先的岗位上来。劳务派遣早已变成一部分用人公司避开《劳动合同法》要求的用人公司义务的一种方式。
海外关键以“新项目型”外派或业务外包为主,占全部劳务派遣销售市场的7成上述。在这类外派和业务外包方式中,职位因新项目的开设而存有和完毕,新项目周期时间一般在12-十五个礼拜上下,职位工作人员在新项目完毕后就由劳务企业外派到别的企业的新项目工作中。从总体上,以职位言则,存有暂时性、能力、服务性等特点。
像日本国和在我国,将100好几个制造行业和职位全部列出去,只能在范畴内的技术工种才能够 应用派遣工,此外应用派遣工都归属于不法。清华法学系专家郑尚元也提议,应当学习培训日本国等国劳务派遣法律的作法,在法律法规上把劳务派遣的实际职位一一列举出去。因此,他明确提出二种计划方案:一是在劳动法中立即例举劳务派遣的实际职位;二是受权由国家办公厅来要求,在改动劳动法条例全文时对职位范畴给予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