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商定承当义务,不能像总包单位一样承当质量终身义务。
二、参考法律法规: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分包合同的商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担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当连带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商定对总承包单位担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立单位承当连带义务。
3.《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第24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立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白各自的平安消费方面的权益、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消费承当连带义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消费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招致消费平安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当主要义务。
4.《住房城乡建立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义务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追查暂行方法>的通知》,建筑工程五方义务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建筑工程五方义务主体项目担任人是指承当建筑工程项目建立的:建立单位项目担任人,勘察单位项目担任人,设计单位项目担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