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中,建筑业农民工劳动纠葛数量占多,这很多是因建筑工程中存在劳务分包、转包、内包、挂靠等状况,为此小编以实例方式停止了归结,仅供参考。
劳务分包:合同效能应视状况而定
案例
一家公司经过招标方式从一家建立单位承包到楼房建筑工程后,将面积约为150㎡的肃清根底淤泥的劳务分包给了邱日萍等12名农民工。
可当邱日萍等完成工作任务后,公司起初借口尚未从建立单位获取工程款而一再拖延工资,后来痛快以其分包劳务未取得建立单位同意,属于违法分包、不具有法律效能为由回绝支付。
点评
劳务分包并非必然无效。劳务分包没有得到建立单位认可,能否属于违法分包问题,应当区别看待:
如果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资质且在资质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
如果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或固然有资质但不在资质答应条件范围内的分包,属于违法分包。
与之对应,本案所涉肃清根底淤泥的劳务,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只需经过简单的膂力劳动就能完成,基本不存在要具备相应资质的问题,因此公司不能拿无效说事儿。
劳务转包:任何方式均被法律制止
2017年8月,一家公司承包到一项劳务工程后不久便当起了“甩手掌柜”:将之转包给包工头李某。李某则雇请肖丽玉等17人施工。
任务完成后,李某却携带公司给付的工资溜之大吉了。面对肖丽玉等索要工资的恳求,公司以为其曾经付过,且其与李某之间的转包因违背法律规则而无效,肖丽玉等自然无权向其索要。
确实,本案所涉转包合同无效。固然转包都被法律所制止,但劳动和社会保证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则: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运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历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历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义务。”
即虽然本案所涉转包合同无效,但公司却要向肖丽玉等人支付工资。
劳务内包:劳动者权益受法律维护
2017年9月,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劳务工程后,以“内部承包”方式交由其内设机构基建部完成。基建部随之招募了邓晓菲等20名农民工施工。期间,邓晓菲在劳动期间不慎受伤。当邓晓菲请求给予工伤赔偿时,却遭到公司回绝,理由是其与基建部的“内部承包”协议无效,其自然无需对基建部的雇佣行为担责。
公司要承当工伤赔偿义务。“内部承包”又叫“内包”,是承包人承接劳务工程之后,交由其内部职能机构或者部门担任完成的一种运营行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则,法人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人格,属于法人的一个局部,法人对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担任。即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别人”或“第三人”,故内包不属于转包。
与之对应,公司自然应当对邓晓菲的工伤承当赔偿义务。